第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原貌恢复到位,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