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