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两类以上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