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