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要求,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