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配套管线以及原有架空线路(110KV以下电力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随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敷设入地,推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机制;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