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监管、同服务,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智慧化服务和法治化保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