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