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