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供水管理,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城乡供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