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业园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配套完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