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前查明再生水利用设施分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