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用水权的配置、确权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