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用水单位自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