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其以外的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计量器具以内的由用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供用水双方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