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