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因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可以依法拆除妨碍作业的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内遮挡包裹燃气管线、设施的装饰装修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
燃气工程车辆执行抢险抢修任务,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通行时段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予以协助。
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进行阻挠或者干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