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车辆运输燃气气瓶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运输燃气气瓶除有防护罩的气瓶外,应当配戴好瓶帽,除集装气瓶外还应当安装防震圈,妥善固定,防止出现气瓶串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运输燃气气瓶应当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气瓶,运输除集装气瓶外的车辆,应当配备与其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和固定气瓶的相应装置;
(三)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燃气安全运输培训,使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保证燃气气瓶运输安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