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燃气运输应当依法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运输燃气。

燃气运输车辆和车辆安装、携带的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未经定期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燃气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燃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行驶线路和通行时间运输燃气。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