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或者迁移燃气供气站点。因经营状况或者燃气用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关闭或者迁移而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保障和供应措施,经批准方可办理站点停业、歇业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