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有供气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对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燃气经营者受理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燃气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