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安全环保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燃气供需平衡及安全供应,年度、季度的生产、供应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