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不得建设液化、压缩瓶组气化站等供气设施。已经建设或者使用的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接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