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类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各类燃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设计前应当对用气场所进行勘察,不得为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场所设计供气设施。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可持续发展和应急时不间断供气需求。

新建建筑配套燃气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