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旅发展中长期规划等有关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红色文化宣传为载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