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一)故意破坏红色精神资源完整性;(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对红色精神资源侮辱、诽谤言论;(三)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红色精神资源作品进行改编;(四)篡改、戏说讲解内容;(五)其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