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红色精神资源完整性;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对红色精神资源侮辱、诽谤言论;

(三)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红色精神资源作品进行改编;

(四)篡改、戏说讲解内容;

(五)其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