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刻、木制、金属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风化、水蚀、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改善保存环境,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和修复修缮。

禁止侵占、破坏、污损红色资源及保护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