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方志馆等具备专业保管能力和配备专业人员的场所进行保管、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