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提交拟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综合意见和资料。市、县(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拟订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的论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