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级别、名称、区位、产权归属、形成时间、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提出拟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党史、军史、文化、文物、旅游、档案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对列入和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项目开展论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