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