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处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