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