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供排水、冷冻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

(三)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粗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功能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