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