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注销手续:

(一)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登记事项无法实现的;

(五)申请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未申请注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