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畜禽种业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机制,推进种质资源公开交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育种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开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畜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