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数字种质资源库。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将现存种质资源信息录入数字种质资源库。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将现存种质资源信息录入数字种质资源库,实现资源库共享共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