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实现肉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品牌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