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类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生产经营等信息。

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和肉类产品加工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