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屠宰、加工和销售第二十三条有效畜禽屠宰经营者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屠宰畜禽。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加工、销售。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