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屠宰、加工和销售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