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产权激励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意,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