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