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机制,不断扩大人才评价范围。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绿色通道”评审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