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应当有效发挥人才科创中心和园区的人才集聚优势,建立协调衔接的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创新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载体,构建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信息网络平台,促进人才与项目、资金、技术、产业的有效结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