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以及基层一线流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到农村牧区、基层一线从业、创业或者志愿服务。当地政府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