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内蒙古籍高层次人才回家乡创新创业,发挥“鸿雁行动”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举办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本地落地转化,集聚人才创新创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