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战略对接,深化京蒙、沪蒙等区域合作,搭建人才智力合作交流平台,推进人才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