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应用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承担、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