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高层次人才培养,构建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对有潜力参选参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人选,“一人一策”持续跟踪培养,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